学生参加国家、省、市级比赛
选修课学分奖励细则
一、凡在校学生参加学校运动竞技代表队集训,并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、省级比赛(参赛资格以运动会秩序册为准),获得前8名或参加市级比赛(参赛资格以运动会秩序册为准)获得前3名的,可享受奖励2学分。一年内参加国家级、省级比赛获得前8及市级比赛获得前3,最多可奖励2学分;两年连续参加国家级、省级比赛获得前8或市级比赛获得前3,最多可加4学分。
二、凡在校学生参加学校运动竞技代表队集训,并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、省级、市级比赛(参赛资格以运动会秩序册为准),未获得名次的,每一学年可享受自己交费,奖励2学分。其中一学年参加多次比赛的,最多可奖励2学分;两学年都参加比赛的每年可奖励2学分,两年共奖励4学分。
三、凡自愿参加学校运动竞技代表队集训一年内达30学时,却未参加比赛的同学,可享受自己交费,奖励2学分。两学年都参加集训,每学年分别达30学时,可享受自己交费,每年奖励2学分,两年共奖励4学分。
四、在读期间,个人奖励学分最多不超过4学分。